OB视讯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闻资讯     |      2023-05-08 18:18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国家层面,2019年-2022年,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层面已提出超14个政策。由此,智慧多功能杆已成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作为5G时代车联网建设、云网建设以及通信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智慧多功能杆未来将得以广泛应用。

  2022年3月开始实施的首个国家级标准《智慧城市智慧多功能杆服务功能与运行管理规范》,填补了多功能杆在国家标准方面的空白,进一步推动了多功能杆行业发展。

  2022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期间统筹推进城市基础建设作出全面系统安排。《规划》围绕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提出4方面重点任务。一是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增强城市安全韧性能力。二是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形成区域与城乡协调发展新格局。三是完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四是加快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智慧化转型发展。

  《规划》提出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行动在内的多项重大行动。其中提出开展智慧多功能灯杆系统建设,促进杆塔资源的共建共享,采用“多杆合一、多牌合一、多管合一、多井合一、多箱合一”的技术手段,对城市道路空间内各类系统的场外设施进行系统性整合,并预留扩展空间和接口。同步加强智慧多功能灯杆信息管理,预计建设智慧多功能灯杆 13 万基以上,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600座以上,累计建成公共充电设施150万个。

  地方层面,深圳在2022年3月出台的《深圳市推进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中提出,要推进多功能智能杆建设,到2025年底建成多功能智能杆4.5万根;四川出台的《成都市智慧城市建设行动方案》中提出,市政府计划通过路灯等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相结合,以智慧灯杆为载体,逐步实现“多杆合一、一杆多用”,加速智慧灯杆行业发展。除此之外,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福建、安徽、江西等地也均已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和推动着智慧路灯的发展。政策持续优化行业发展,智慧路灯需求提升。据不完全统计,2019-2022 年,全国各省市已发布超过 420份关于智慧灯杆、多杆合一等相关政策及规划,遍及全国各区。同时国家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广普及智慧城市概念逐渐形成市场需求。照明企业可利用智慧路灯行业优势,为建设智能道路设施、生态公园城市、新型智慧城市提供服务。由此可见,智慧路灯建设已是大势所趋,发展潜力不容小觑。

  智慧多功能杆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新型公共基础设施、新一代的新基建最佳载体和5G基站最佳点位,可集合信息采集、发布、汇聚等独特优势,实现5G通信、平安城市、智慧城管、智慧照明、环境监测、智慧交通、新能源和信息发布等新型业务应用,为智慧城市与城市物联网的建设提供大数据的支持并且成为新经济和新基建的发力新方向。

  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与标准,智慧多功能杆是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它是智慧照明、智慧城市应用及5G基站及其他创新应用的最佳载体之一。作为助力传统基础设施创新转型升级,智慧多功能杆属于新型智慧城市及5G新通信建设与发展的关键新一代融合基础设施。3月23日,工信部发布2023年1—2月份通信业经济运行情况。截至2月末,我国5G基站总数达238.4万个,占移动基站总数的21.9%,5G网络建设稳步推进。

  现有的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上的各类杆件等)无法满足以5G基站为代表的智慧多功能杆在城市中的安装。集智慧照明、基站搭载、智慧监控、应急求助、环境监测、信息交互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智慧多功能杆,将成为构建新型智慧城市的重要载体,同时也适用社会、民生、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建设智慧多功能杆,实现多杆合一,将成为“新基建”的刚需。

  智慧多功能杆的建设可以有效地实现城市整体建设与运营的降本增效、有利于智慧城市智能硬件产业加速,城市管理效率提升,是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建设智慧社会的关键基础、是新业态新模式的有力支撑。未来长期必将是实现“多杆合一”、“多头合一”、“多网合一”、“多平台合一”等集约化,打破壁垒,避免信息孤岛的趋势。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城市道路照明灯数量已由2010年的1773.99万盏增长到到2021年的3245.93万盏,其中2018年至2021年年均增长126.90万盏,由此可见,智慧灯杆行业经过2016-2019年的试点发展阶段,2020年加速发展期,2021年开始已进入井喷发展期,叠加城市新建道路,由此带来的路灯的新增和更换,每年数目客观,目前处于持续增长期。

  在前期发展的基础上,2022年智慧灯杆产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有了国家政策、标准的制定,以及各地方政府的支持,2022年的智慧灯杆项目较之以往,无论从建设速度、规模、金额方面,都明显增加,通过前几年的探索,政府也逐渐摸索出一套合理的、可接受的智慧路灯建设、管理、运营的模式,模式逐渐成熟,从而催生更多的城市级别智慧灯杆项目。

  2023年,中央、国务院引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其中提出: 到2025年,基本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推进格局,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加快提升,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数字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大幅增强,政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数字文化建设跃上新台阶,数字社会精准化普惠化便捷化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数字技术创新实现重大突破,应用创新全球领先,数字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数字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打开新局面。

  在智慧路灯发展早期主要搭载智能照明、公共广播、LED信息屏、紧急呼叫、智能公交站牌等较为简单的应用。在“多杆合一”推出后,它又整合了交通杆、监控杆等功能,搭载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牌、分道指示牌、路名牌、电子警察、治安监控等等设施。如今,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智慧路灯搭载的应用设备和可实现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多。在5G的推动下,智慧路灯又拓展了5G微基站、5G宏基站、智能WIFI、新能源充电桩、智慧停车、车路协同、环境监测、智能城管等应用,以及其他一系列创新应用场景。智慧多功能杆衍生的智慧化项目除了常规的智慧多功能杆主要布置在城市道路,目前也已在景区、市政道路、高速公路以及园区等区域大规模布置,为未来各类场景的衍生智慧化应用做好基础底座。智慧多功能杆除了分布在城市主、支干道路上,其还广泛分布在示范道路、园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景区、公园、社区(住宅区)等区域。同时在智慧安防、智慧交通、智慧停车、智慧城管、5G通信、车路协同等等应用领域的实践。

  公司是一家以智慧城市新场景和文化照明为主要业务的系统方案提供商,从城市文化照明倡导者,逐步发展成为以智慧路灯为切入口的物联网城市家具引领企业,专注于智慧路灯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产品研发制造,并致力于成为新型智慧城市的建设者和新场景综合服务提供商。

  公司始终坚持“设计+科技+服务”的发展理念,以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趋势及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并加快成果转化,近年来专注于智慧路灯领域的技术研发、制造,同时拓展相关领域的智慧城市新场景服务,通过与国内多家高校的交流与合作,在行业内逐渐形成了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公司现拥有一套包括前期咨询、方案创作、照明设计、技术支持、产品研发制造、路灯管理维护、合同能源管理、软件开发、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的高质量、个性化技术服务链,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过程的城市照明及智慧城市新场景服务。

  智慧路灯是指在城市照明路灯上搭载各种传感器及感知设备,如充电桩、LED信息发布屏、高清摄像头、应急报警、5G基站、WiFi、环境监测、井盖及积水监测、城市广播等,利用物联网及互联网技术,使路灯成为智慧城市信息采集终端和便民服务终端,是智慧城市重要的切入口。

  公司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以智慧路灯等产品作为智慧城市切入点,搭建基础硬件平台和服务软件平台,提供各项城市管理和便民服务以及各类城市大数据收集、传输及管理服务。

  同时,智慧路灯通过实现多杆合一,节约了城市空间,避免了重复建设,有效推动了城市的精细化管理。以智慧路灯为入口,结合云计算、大数据、AI的能力,将不断衍生如智慧停车、智慧交通、智慧安防、智慧城管、智慧环保等智慧城市新场景服务,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和可持续化运营。

  近年来随着智慧路灯需求量的增大,公司在智慧路灯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已研发设计并制造出多款智慧路灯并在道路、公园、绿道、广场等处广泛应用。

  光储照明,根据时间、天气进行按需调光,实现二次节能;光伏发电与照明电力系统互补应用,助力“双碳”减排。

  公司传统照明产品以道路照明产品为主,同时包括少量景观庭院灯、景观照明产品。传统路灯照明产品中,以文化定制产品为主,主要包括玉兰灯、芙蓉中华灯、银杏灯等。近年来,随着公司制造能力及文化定制照明产品的客户需求不断提升,公司生产工艺更为复杂的文化定制类产品的产销量在传统路灯照明产品中的占比逐渐增加。

  公司软件产品包括“路灯宝”智慧路灯运营管理平台、“RIM”智慧道路物联感知系统、“视泊车”智慧停车运营管理系统、智慧园区绿道运营管理平台等。

  公司智慧路灯运营管理云平台以智慧路灯为载体,结合物联网技术,实现了集路灯照明、视频监控、LED屏、一键报警、城市广播、环境监测等系统功能为一体的综合运营管理平台,各系统之间可协同工作、联动指挥,能有效提高管理部门工作效率。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体智城主要提供城市照明工程项目安装服务(包括灯具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项目、景观照明工程安装业务)。华体智城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及甲级设计资质,在道路照明工程和景观照明工程领域聚集了行业优秀的管理和设计人才,在照明工程安装市场具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

  随着公司知名度及品牌美誉度的提高,近年来华体智城业务逐渐走向省外,在云南、陕西等全国多地有成功的项目经验。

  运行管理维护及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及智慧城市系统集成业务 。

  公司的城市照明运行管理维护业务的具体模式为:公司与市政管理局、路灯管理处等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路灯、电缆及控制设施的巡查、维护维修服务,并根据客户要求提供调整路灯亮灯方式及亮灯时间等服务。

  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具体模式为:公司与用能方签订协议;由公司提供节能照明产品(还可能包括与之配套的智能照明控制产品),对用能方的全部或部分现有照明灯具进行改造或为用能方新建照明设施,并负责改造后或新建后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用能方在工程完工后一定时期内(一般为5-15年),将每年节省的电费和维护费支出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公司;合同期间,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所有权无偿转移至用能方。

  近年来,国家倡导生态、幸福的生活追求,推广普及智慧城市概念,为城市提供生态修复、智能智慧的人居环境逐渐形成市场需求,公司利用多年智慧路灯行业积累的优势,搭载各种新技术的场景运用,为城市建设智能的道路基础设施,为生态公园城市、新型智慧城市提供服务。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销售模式,同时探索了通过政府专项债方式解决智慧灯杆建设资金来源,政府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成立混改合资公司,共同建设运营智慧灯杆,既解决好智慧灯杆的公益属性,又充分发挥智慧灯杆的运营属性,探索了一条政府、平台公司、社会资本方共赢的智慧灯杆投资建设运营模式。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4月14日发出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为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国强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对《通知》所列之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经全体监事投票表决,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监事会全体成员全面了解并认线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认为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线年年度的业务发展概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

  详细汇报了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情况、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意见以及监事会2023年工作计划。

  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307.8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61%,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22.79万元,资产总额145,574.6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84,131.8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82%。

  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重大缺陷及一般缺陷。同时,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出具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76,227,858.21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36,645,468.95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为保证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资金需求,公司、华体智城、华体绿能预计2023年度向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成都农商行、四川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等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该额度范围内,最终以各银行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流贷、短期流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函、云信、保理、买方押汇、国内信用证和商票贴现、商票保兑、保贴、福费廷、票据质押融资等票据业务品种。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方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

  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预计为华体智城、华体绿能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以上担保皆不涉及反担保。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了公司监事薪酬、津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监事会全体成员全面了解并认线年第一季度报告》,认为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线年第一季度的股东持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及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023年,公司预计为华体智城、华体绿能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华体智城提供担保余额为24,948,035.08元;公司实际为华体绿能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

  为保证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资金需求,公司、华体智城、华体绿能预计2023年度向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成都农商行、四川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等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该额度范围内,最终以各银行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流贷、短期流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函、云信、保理、买方押汇、国内信用证和商票贴现、商票保兑、保贴、福费廷、票据质押融资等票据业务品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授信额度采用抵押和质押保证担保方式,以公司自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办公楼、厂房及土地(川2020双流区不动产权第0011096号)为公司(含子公司华体智城)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授信提供抵押;公司和华体智城提用授信相互提供保证担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授信额度采用信用加抵押形式,以公司自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办公楼、厂房及土地(川2020双流区不动产权第0011084号)为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授信提供抵押。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授信采用信用和保证担保方式。其中公司授信额度25,000万元采用信用方式;华体智城授信额度5,000万元及华体绿能授信额度5,000万元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预计为华体智城、华体绿能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以上担保皆不涉及反担保。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授权有效及批准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独立董事在会议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注 1:公司在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内部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新设立、收购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亦在上述额度内进行调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办理每笔担保事宜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注3:华体绿能设立于2023年3月6日,2022年末无相关财务数据,2023年一季度末,华体绿能资产负债率为58.69%。

  经营范围: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灯具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输变电工程审计、施工;机电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机电安装设计、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通信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公路交通工程设计、施工;电子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销售;电池制造;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集装箱制造;特种设备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蓄电池租赁;合同能源管理;发电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担保额度仅为预计额度,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具体担保事项以实际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华体智城、华体绿能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整体风险可控。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担保额度事项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7,000.00万元(公司对外担保均系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2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17,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2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现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7]763号文《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956,603.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6,043,396.2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6月16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XYZH/2017CDA50214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5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8.8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0,88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20.65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059.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4月7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4月8日出具了XYZH/2020CDA50087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7号)批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21,604,938股,每股发行价9.72元,扣除证券公司承销费、保荐费等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990,563.4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2日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XYZH/2022CDAA5BO006号《验资报告》。

  2022年度以前使用可转债资金18,364.89万元,其中:2020年度投入可转债项目10,940.51万元,2021年度投入可转债项目7,424.38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于2015年5月21日经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实施。本公司依照该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规范。

  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OB视讯

  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2022年11月14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德阳华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华智”)分别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称“兴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91)、子公司德阳华智在兴业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32)仅用于智慧路灯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根据2020年12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1月8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己按计划实施完毕,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扣除应付未付设备尾款后,公司拟将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5,966.84万元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于2021年1月19日将募集资金5,966.84万元转入公司基本户。截至2022年12月25日,公司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后的募集资金专户剩余募集资金372.75万元,上述资金为结项时募集资金专户留存的应付未付设备尾款及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的剩余金额,已无后续支付需要。

  根据《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的公告》,由于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699826982)中的募集资金已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完毕,募集资金项目已建成结项,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便于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公司决定对该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该专户已于2022年12月26日完成销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全部转入公司基本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等程序。

  “城市照明系统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资金节余的原因为: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本着合理、有效以及节俭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较好地控制了采购成本,节约了项目建设费用,形成了资金节余。

  “研发与设计中心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资金节余的原因为:公司已配置了相应的研发人员,购置了研发设备,满足了公司目前照明研发设计的需求,形成了资金结余。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资金节余的原因为:该项目投资计划中,营销办事处房产购置及装修费支出金额较大,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价格逐年上涨,公司为避免投资风险,合理降低营运成本,将房产购置暂以房产租赁的方式来替代,以规避投资风险,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所以该项目已投资金额较小,形成了资金结余。

  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暂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并且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022年4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暂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并且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10,673,814.78元,该预先投入资金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XYZH/2022CDAA5F0005号鉴证报告。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067.3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暂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公司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德阳华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华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22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注:“成都市锦城智慧绿道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大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主要系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及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扣除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继续投入该项目所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和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信永中和协商相关审计费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9人,注册会计师149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36.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6.9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54亿元。2021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58家,收费总额4.5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22家。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2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和纪律处分0人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胡如昌先生,2014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拟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3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师玉春先生,2004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 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拟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闯先生,201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3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签字项目合伙人胡如昌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闯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项目独立复核合伙人师玉春先生,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2020年8月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一次,已经整改完毕,不影响目前执业。

  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6.39万元(其中财务审计服务费为70.49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为15.90万元),本期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费用。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信永中和协商确定2023年度相关审计费用。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信永中和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服务,认真敬业、恪尽职守,并且能做到客观、独立、公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认可信永中和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续聘的信永中和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

  (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计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和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 规定进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新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议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详见2023年4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联系地址:成都市双流西航港经开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邮编:610207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7号)批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11月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21,604,938股,每股发行价为9.7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990,563.40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体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华体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东吴证券从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华体科技进行了持续督导。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华体科技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持续督导,审阅了华体科技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报告以及其他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内容完整,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情形。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保存安全。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4日发出,本次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在成都市双流西航港经开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梁熹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全体成员全面了解并认线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认为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线年年度的业务发展概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

  详细汇报了2022年公司主要经营情况、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情况、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详细汇报了董事会 2022年度主要工作事项,包括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以及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展望。

  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307.8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6.61%,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22.79万元,资产总额145,574.6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2.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84,131.8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8.82%。

  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重大缺陷及一般缺陷。同时,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出具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76,227,858.21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36,645,468.95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同意《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董事会讨论,公司将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和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为保证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资金需求,公司、华体智城、华体绿能预计2023年度向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成都农商行、四川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等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该额度范围内,最终以各银行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流贷、短期流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函、云信、保理、买方押汇、国内信用证和商票贴现、商票保兑、保贴、福费廷、票据质押融资等票据业务品种。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方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

  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预计为华体智城、华体绿能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以上担保皆不涉及反担保。

  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9,900万元。董事长梁熹先生、董事张辉先生、董事刘毅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制定了公司董事薪酬、津贴。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制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

  因公司业务及战略发展需要,为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公司拟对经营范围做变更及增加调整。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将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了制定及修订。

  13.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6.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7.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8.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9.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上述第 1、2、4、5、7、8、9、10、13、14、15、17、18、19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全体成员全面了解并认线年第一季度报告》,认为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线年第一季度的股东持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76,227,858.21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36,645,468.95元。

  经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