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会宁连OB视讯在线发三条紧急通知

  新闻资讯     |      2023-06-30 09:37

  近年来,全国燃气事故频发,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为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现提醒广大燃气居民用户: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燃气项目工程规范》等法规要求,燃气居民用户应使用:

  ②符合质量要求的减压阀(家用螺纹接口或软管直接插接调压阀,建议使用不可调式防爆带有自闭功能调压器),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

  ③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灶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如:液化石油气不能用天然气灶具,天然气不能用液化石油气灶具),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

  ④选择燃气专用连接软管(不锈钢金属波纹管),软管长度不能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不能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并主动定期更换,自觉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⑤选择与使用燃气种类相符的报警器,应具备燃气泄漏监测和自动切断功能。使用天然气的居民选择探测甲烷的家用报警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居民选择探测丙烷的家用报警器。(燃气泄漏报警器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2019标准)。

  二、已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务必通过正规途径进行购买合格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泄漏报警器可由用户在供气企业的指导下安装;紧急切断阀的安装涉及管道燃气设施改动的,必须由燃气企业负责,用户切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安装。已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报警装置的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的更换按10月底前完成。

  三、安装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其上方不得安装洗涤水槽、洗碗机等用水设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

  四、报警器安装位置距离灶具、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大于0.5米。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米的墙上,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米,且报警器不能安装在灶具正上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米的墙上;报警器与燃气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米。

  五、需要新安装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的居民用户,应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要求执行。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的场所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提供气源。使用燃气的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时,应在使用燃气的同时启动排气装置。

  六、使用燃气的用户应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工作状态,保持探头清洁。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有效期为5年,应确保每半年功能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登记表。使用到3年时检验至少1次,同时应检查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

  七、使用燃气过程中必须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使用燃气后应及时关闭钢瓶角阀或管道阀门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阀门,做到人走火熄、阀关。

  八、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发现燃气泄漏时应首先关闭管道燃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瓶角阀、燃烧器具阀门,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到室外安全地带后拨打供气公司电线火警电话。

  九、燃气着火应急措施:①断气灭火。迅速关闭入户总阀门,切断气源。②干粉灭火。当火势较大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灭火器扑打火的根部,火灭后迅速关闭入户阀门,并立即通知燃气公司。③湿被扑压。液化气罐着火时,迅速用浸湿的被褥、衣物、防火毯等扑压,并立即关闭阀门。④报警。当火势较大无法控制时,迅速拨打火警电话。

  十、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注意事项:①不要采用明火试漏;②不要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③不要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④不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不要将钢瓶置于阳光下长时间暴晒);⑤ 不要将钢瓶倒置使用;⑥不要使用钢瓶互相倒气;⑦不要使用不合格和报废钢瓶;⑧不要购买和使用“黑气”;⑨不要在家中长期闲置、超量储存钢瓶;⑩不要在卧室、卫生间、洗涤间、地下室存放钢瓶。

  十一、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家庭用户应采用管道供气,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非法携带瓶装液化气瓶进入电梯。

  十二、严禁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封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十三、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为居民用户提供气源时检查用户用气环境是否符合燃气使用,是否存在其他气源或燃料,在不符合用气环境时严禁提供气源。开放式厨房不得通气。

  十四、各居民用户应当选择合法经营企业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应与燃气经营企签订供用气合同,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气源,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或存放两种及两种以上燃料(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甲醇、煤等同时使用)。

  (一)燃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要承担安全责任和义务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二)安全责任。①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②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等。③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法律责任。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增设相应处罚条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国内外发生多起燃气爆炸事故,各使用燃气的场所、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务必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履行法律责任。现就做好安全用气工作提醒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省、市、县“百日行动”方案要求:凡是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一律于8月底前完成全覆盖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处,不放过任何问题隐患、不放过任何非法违法行为;凡是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餐饮场所,一律立即停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凡是不按要求整改问题擅自生产经营的,一律依法严厉打击,该追刑责的追究刑责;凡是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一律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二、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选择与使用气源种类相适应的可燃气体报装置,即管道天然气用户安装适用天然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装适用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为丙烷)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于8月底完成。

  三、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符合质量要求的减压阀(商用非可调式螺纹接口调压阀)、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和燃气专用连接软管(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并主动定期更换,自觉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必须是商用报警装置,应具备燃气泄漏监测和自动切断功能,最大限度保障用气安全。

  四、各燃气企业、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选择合法经营企业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气源。应与燃气经营企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燃气经营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自改,发现隐患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确保用气场所安全。

  五、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后应及时关闭钢瓶角阀或管道阀门,做到人走火熄、阀关;发现燃气泄漏后,不得启闭电灯或家电开关,并立即开窗通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闭阀门,退至安全地带后拨打报警电话。

  六、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要求,加强企业员工燃气使用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时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一、使用燃气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指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控制器+切断阀”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或“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等。根据我县适用燃气气源种类,可燃气体报警器分为适用天然气(甲烷)、适用液化石油气(丙烷)两类。

  二、燃气泄漏报警器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 标准,需具备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联动电磁切断阀应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需具备检验报告。

  三、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使用天然气的,安装“泄漏报警器+控制器+联动电磁切断阀”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还应加装防爆机械送排风设施。

  四、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探测器不能安装在灶具正上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距离插线米以上。

  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其上方不得安装洗涤水槽、洗碗机等用水设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

  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控制器+切断阀”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离地面高1.5米,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米;选择落地安装时,其底部宜高出地面0.1—0.2米;操作面宜留有1.2米宽的操作距离。报警控制器必须安装在24小时有人的值班室,信号引入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控制装置联动。

  六、使用燃气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JJ/T 146-2011 )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使用燃气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灶具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3C认证的燃气具;不能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问题;不能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设置专用气瓶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不能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密闭空间。

  八、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

  九、使用燃气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工作状态,保持探头清洁。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应确保每半年功能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登记表。用气场所中燃气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二、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报废钢瓶,务必使用防爆功能的商用不可调式螺纹接口带有自闭功能调压器。

  五、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60度,不得暴晒,严禁用火、热水及其他热源直接加热钢瓶,摊点应配备防火毯等防火应急设备。

  六、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室外摊点禁止与蜂窝煤炉、电饼铛混用,运输时禁止与未彻底熄火和彻底冷却的蜂窝煤炉混装。

  七、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流动摊点必须有供气企业出具的用气安检卡(单),并将安检卡挂于液化石油气瓶保护罩处。

  (一)燃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要承担安全责任和义务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二)安全责任。①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②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等。③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法律责任。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OB视讯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