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视讯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新闻资讯     |      2023-02-22 03:29

  本公司于中国境内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的“■”等主要商标共计98项;于中国境外注册的主要商标共计137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8项发明专利,442项实用新型专利和599项外观设计专利。

  此外,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于中国境外登记的著作权情况如下:

  注1:此土地使用权目前处于诉讼担保中,详情请见招股意向书之“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诉讼、仲裁及处罚情况”

  注2:发行人拥有的位于吴中路1799-3号2层和3层的面积各为2,705.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其经营范围和实际从事的业务如下:

  为了避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耀海、马秀慧承诺如下:

  “1、在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欧普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欧普股份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于任何与欧普股份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在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期间,其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欧普股份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欧普股份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与欧普股份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在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期间,如欧普股份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不与欧普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欧普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欧普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欧普股份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欧普股份对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5、如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方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本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本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依赖。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本公司参股公司浙江山蒲主要从事荧光灯管生产,其生产规模较大,产品质量稳定。荧光灯管是本公司灯具及光源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之一。2014年,浙江山蒲子公司嘉兴山蒲的LED生产线投入使用,本公司采购了少量产品。报告期内,本公司向浙江山蒲采购情况如下:

  浙江山蒲主要从事荧光灯管生产,荧光灯管是本公司灯具及光源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之一,报告期内,本公司向浙江山蒲采购主要基于浙江山蒲生产规模较大,产品质量稳定,以及原材料质量统一的考虑。

  报告期内,公司向浙江山蒲采购的产品价格与公司向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特星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三晶星光光源制造有限公司等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不存在重大的明显差异。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马秀慧之姐夫控制的浙江金陵光源电器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灯管的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本公司因临时性需求向浙江金陵光源电器有限公司采购了部分LED灯管等光源产品。具体如下:

  本公司向浙江金陵光源电器有限公司采购LED灯管的定价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符合公允定价的原则。报告期内,本公司向金陵光源采购的产品价格与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不存在重大的明显差异。

  欧普杰灯是本公司参股企业,2014年度,本公司向欧普杰灯出售照明灯具金额为167.13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为0.04%,2015年,本公司向欧普杰灯出售照明灯具金额为674.24万元,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0.15%,定价方式为参照市场价格。

  欧普置业是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欧普控制的公司,主要从事发地产开发投资,2015年度,本公司向欧普置业出售照明灯具金额为22.26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低于0.01%,定价方式为参考市场价格。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欧普灯饰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耀海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欧普灯饰租赁王耀海的房产用于展览、办公,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租金为200,000元/年,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发行人和苏州欧普与欧普置业于2014年6月25日签订了《A区物业服务协议》,发行人与苏州欧普共同委托欧普置业为苏州欧普照明工业园A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的建筑面积共35,855m2,管理费用为3.83元/m2(保洁和保安费用由发行人和苏州欧普直接支付给外包供应商),协议有效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期满后本协议不再执行。

  欧普国际与发行人董事Jacob Schlejen控制的Schlejen S Lighting Consultancy BV于2014年7月签署了《顾问合同》,双方并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顾问合同之补充协议》,指定Jacob Schlejen为欧普国际、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报酬,Schlejen Consultancy收取的报酬根据顾问服务的具体实施情况由基本顾问费、年度顾问费、业绩奖励等组成,其中基本顾问费为25万欧元/年,年度顾问费不超过57,000欧元/年;业绩奖励的支付以完成双方确认的业绩目标及其他相关条件为前提。支付的方式为: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之程序的情况下由发行人通过发行股份, 或由欧普国际通过支付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在届时发行人已经完成本次发行且双方选择通过发行人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情况下, 发行人向其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届时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份总数×0.25%; 在双方选择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支付的情况下, 支付的现金金额不超过发行人的市场公允价值(具体计算标准基于发行人是否完成上市而由双方予以分别设定)×0.25%。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11月1日起2年。

  2014年度和2015年度发行人自Schlejen Consultancy接受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244.77万元和305.72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顾问合同》及《顾问合同之补充协议》已经终止。

  北京万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于2015年12月签署了《培训协议书》,北京万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遣教员在计划时间内对发行人的人员进行培训,授课时间12月11日,该协议截至协议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履行完为止。2015年度发行人自北京万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培训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6,073.74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在下列企业中担任职务外,均未在其他企业兼职,兼职情况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具体兼职情况如下:

  中山欧普成立于2006年6月23日,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住所为中山市古镇东岸公路欧普大厦,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股权结构如下:

  中山欧普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中山市晋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晋华审字[2016]第001号《审计报告》):

  王耀海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26XXXX,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岸公路247号;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20.152%股份,王耀海和马秀慧夫妇共同控制的中山欧普持有本公司51.365%的股份。

  马秀慧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07XXXX,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岸公路247号;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20.820%股权,王耀海和马秀慧夫妇共同控制的中山欧普持有本公司51.365%的股份。

  2013年末至2015年末,公司资产总额随着业务规模扩大、长期资产投入而持续增加,从2013年12月31日资产总计258,551.45万元上升至2015年末的331,460.08万元,增幅达到28.20%。

  公司资产以流动资产为主,与行业普遍特征及公司业务特点密切相关。2013年末至2015年末,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62.80%、58.90%和58.48%。公司主要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报告期末,上述六项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为89.00%。

  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报告期内除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负债外,其他所有债务均为流动负债。

  公司主要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流动负债和应付职工薪酬。报告期末,上述四项负债合计占负债总额的比重为79.93%。公司负债主要来源于商业信用,说明公司已经与上、下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经营现金情况良好。

  2014年末,负债总额较年初增加8.99%,主要系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和应付职工薪酬增加所致。2015年末,负债总额较年初进一步增加26.66%,主要系增加短期借款所致。

  2014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3年度减少37,008.72万元,主要原因包括:A、公司加大存货储备,导致当期采购商品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快;B、因人工成本的上升,当期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大;C、公司当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应收补贴款尚未到账,导致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同比显著减少;D、公司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支出增加,导致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增加较大。

  2015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4年度增加27,196.67万元,主要原因为:A、销售增加带动货款回笼增加,当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较2014年度增加15.82%,与收入增长幅度相当;B、公司优化供应链管理,减少存货储备, 当期采购商品支付的现金较2014年度增长9.26%,增幅小于营业成本的增幅;C、公司收到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补贴款6,515万元,导致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同比有所增加。

  2013年至2015年,公司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36,718.08万元、381,921.13万元和445,000.81万元,收入规模整体呈现持续增长趋势。

  2013年至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88%、36.07%和38.59%,按产品类别的毛利分布及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表:

  2014年,公司装饰灯毛利率保持稳定,LED吸顶灯已经成熟成为市场主流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其毛利率略有下降;传统荧光灯具销售及毛利率均呈下降态势,受该等因素综合影响,家居灯具当年毛利率水平较上年略有下降。2015年,家居灯具毛利率同比显著上升,主要原因包括:第一、公司加大LED吸顶灯新品的推出,同时通过电商渠道销售的吸顶灯有所增加,电商销售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毛利空间较高,拉高毛利率水平;第二、在大宗原材料价格下降的背景下,公司通过工艺优化及规模效应达成,降低产品成本,导致吸顶灯毛利率有所提升,从而提升整体家居灯具毛利率水平。

  2013年至2015年,光源毛利率分别为33.02%、30.91%和30.53%。与家居灯具不同,消费者购买光源更注重其功能性而非装饰性,价格敏感程度也更高,因此其毛利率水平要低于家居灯具,推广期LED光源的毛利率水平也要低于之前的传统光源。

  2014年,公司集中力量推广LED光源,销售占比明显提高,受技术优化、生产效率提升及芯片等材料成本下降的影响,毛利率有所回升;但传统光源未再出新品,受LED冲击销售价格下降,毛利率下降幅度更大,由此导致当年光源整体毛利率水平较2013年有所降低。2015年,公司加大LED光源的产品推广力度,导致LED光源销售占比进一步提升至66.87%,但为此牺牲了一定的毛利空间,LED光源毛利率有所回落;传统光源销售占比进一步减少,公司通过优化产品结构,逐步淘汰低端产品使得传统光源毛利率有所回升,整体上公司光源毛利率相对平稳。

  2013年至2015年,照明控制及其他产品毛利率分别为46.50%、43.38%和46.36%。如前所述,近年来照明控制类产品的主要销售策略为充分利用已有的品牌及渠道资源,迅速扩大市场份额,从而树立起欧普在照明控制类产品中的品牌知名度。

  2014年,鉴于公司产品已经具备一定的市场基础,公司对销售价格适度下调,同时加强市场推广力度,提升市场份额,致使毛利率水平较2013年有所下降。

  由于前期降价促销的市场策略见效,2015年,公司对集成吊顶等产品的促销力度有所减弱;同时,产品优化、规模化生产带来了产品成本下降,致使毛利率有所回升。

  报告期内,欧普有限股利分配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欧普股份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013年4月14日,欧普照明股东大会决定,按照每10股派现金4元(含税)进行利润分配,向公司全体股东分配现金红利208,591,641.60元。2014年3月23日,欧普照明股东大会决定,按照每10股派现金4元(含税)进行利润分配,向公司全体股东分配现金红利208,591,641.60元。2015年3月25日,欧普照明股东大会决定,按照每10股派现金4元(含税)进行利润分配,向公司全体股东分配现金红利208,591,641.60元。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4、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股利分配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议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9、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根据2012年12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共同享有。

  根据公司董事会第一届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第八次会议及公司2012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800万股A 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将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确定。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注:1、实施主体之一苏州欧普备案批号;2、实施主体之二欧普股份吴江分公司备案批号,该项目于2014年12月变更实施地点

  如果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予以补足;如果本次募集资金规模超过项目所需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做出适当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营运资金)。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上述建设项目的实际进度, 以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公司先行投入的资金。

  公司拟在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占地约53.1亩,配套建设LED生产线、模具中心、工程工厂,并购置先进的生产线设备、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等,项目总投资额56,659.04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本项目建设期4年,将于第四年达到设计产能,届时:LED车间将实现年产2,274万个各类LED照明产品的生产能力;工程中心将具有开发模具、生产定制化产品或配件的功能,未来公司新产品开发及试验、高端定制产品的生产将自行完成。

  本项目主要由三部分内容组成:(1)欧普展示中心建设。公司将在现有营销网络的基础上,自本项目启动时点起,计划用两年时间,以一二线大中型城市为核心,开设28家欧普展示中心,主要承担欧普品牌宣传、照明整体解决方案设计展示与咨询、核心产品展示销售、新品推广试点、管理区域营销网络的功能。(2)品牌专卖店建设。用3年时间,协助经销商逐步改建和新建3000家品牌专卖店,进一步提升欧普营销网络的品牌形象。(3)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拟结合公司现有营销及技术服务体系,考虑公司现有营销网络资源、销售订单、物流、战略发展规划,运用先进的信息系统技术整合公司现有资源,建设一体化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

  本项目总投资47,132.62万元,其中8,302.38万元用于28家展示中心相关的房屋租赁、OB视讯官网装修, 830.24万元作为展示中心项目运营的铺底流动资金,36,000.00万元用于对3,000家专卖店的改建和新建,2,000万元用于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本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在公司现有的研发力量基础上,扩大现有研发和实验部门的规模并进行技术升级,进一步增进公司的研发能力。

  本项目总投资20,194.64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13,000.00万元,其余投资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除了已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外,还有如下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通用照明行业市场竞争的焦点是产品设计与研发、品牌与渠道建设,对于企业来说,优秀的管理和技术团队是保证企业正确制定战略方向和竞争策略,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在加入欧普照明前大都来自国内外优秀大型企业并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工作背景,如果公司没有很好的制定和实行人才策略与激励机制,从而造成核心人员的流失,那么公司一系列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会受到负面影响,进而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发展。

  本公司2009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2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评,报告期内,本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欧普2014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2014年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来若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将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2005年7月,央行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以来,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较大。公司进出口业务以美元为主要结算货币。报告期内,公司海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84%、6.31%、7.28%及7.59%,汇率波动会对公司的盈利带来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发生额分别为74.75万元、259.96万元、15.02万元及20.90万元,汇兑损益占净利润的比重分别约为0.17%、0.54%、0.05%及0.15%。

  未来几年内公司将继续推动海外业务的扩张,人民币汇率波动将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本着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对于暂时闲置的流动资金,通过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方式进行理财。这类理财产品的期限集中于0-12月,报告期内未出现偿付风险。但若未来金融环境出现变化,或信用产品发行主体自身原因变化,则可能引致理财产品违约风险。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2,000万元以上重大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苏州欧普与数家工程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苏州欧普将其“欧普照明工业园区”工程分部分发包给工程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于2014年起对地产商客户采用由本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服务商销售产品,并由该无关联第三方服务商向地产商销售产品的模式,以降低本公司的现金流风险;同时基于地产商的要求,由本公司为该等无关联第三方服务商就其向地产商的销售相关事宜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湖北武当太极湖水上游乐公司(以下简称“水上游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系发行人之客户,截至2014年12月31日,水上游乐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尚余15,971,004.86元未向发行人支付;发行人在多次催款无果后,于2014年12月30日,对水上游乐公司和建设工程公司就其所欠货款事宜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以防止两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躲避债务,保障顺利执行为由要求对被两被告价值1,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欧普电器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岸公路的房产进行担保。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出具(2015)鄂十堰中民开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发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交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可能使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并裁定:(1)对两被告价值1,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2)对担保人欧普电器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岸公路的担保财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2076131号,建筑面积为14,296.1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中府国用(2012)第易1001363号,土地使用面积为3,523.3平方米]予以查封。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2015)鄂十堰中民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发行人工程款项15,971,004.86元及逾期滞纳金(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15,971,004.8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滞纳金)。

  2015年11月30日,王绍业、张文、张红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发行人经销商北京盛何欣怡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原告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所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产品的包装及相关的商业推广、经销商经销及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该等产品与原告商标所核定的“电线、电器连接器、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等构成相同和类似商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发行人及子公司立即停止在“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产品包装及相关的商业推广、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原告根据发行人预披露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产品2013年和2014年的销售收入、产品占比、毛利率等数据计算确定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本案相关的诉讼风险及损失等均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

  2015年12月14日,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原告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所生产销售的“排气扇”等商品,或者作为其“集成吊顶”模块之一组合销售,或者单一功能产品销售,在其商业推广、销售活动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排气风扇”商品类别相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发行人及子公司立即停止在“排气扇”等商品的商业推广、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原告根据发行人预披露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产品2013年和2014年的销售收入、产品占比、毛利率等数据计算确定为人民币2,000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本案相关的诉讼风险及损失等均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

  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电脑中擅自安装NX系列计算机软件,并长期利用该NX软件进行产品设计与制造以营利。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NX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销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12月25日,西门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赔偿金额变更至人民币391万元。2016年6月2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10号),判决: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西门子公司NX8.5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赔偿西门子公司89.39万元,并驳回西门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公司正研究是否就该判决提起上述。

  保荐机构经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该案件诉讼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对公司、欧普电器(中山)的五项产品专利侵权(涉及三项专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半成品、库存品、制造该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图纸等;就每项诉讼需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含维权费用),五项诉讼合计赔偿金额为500万元;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上述三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5年12月28日,专利号为ZL3.1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定为无效。2016年1月14日,专利号为4.7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定为无效。2016年2月15日,专利号为7.7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定为无效。2016年3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83号],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给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前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作为当事方参与重大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欧普,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1、招股意向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件可到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查阅;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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